韩国化妆品「温和」这个说法,早就从营销话术变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共识。可真要拿制度来验证这个说法,马上就会碰壁——食药处没公布过「我们禁了多少种成分」,欧盟委员会也没公布过。你搜到的那些「欧盟1300种」「欧盟1703种」的数字,大多是咨询公司博客上抄来抄去的,连基准日期都说不清。

所以我自己数了。食药处公告第2026-19号附表1、欧盟法规(EC) No 1223/2009整合版(2026年5月1日适用版)附录II、还有美国FDA基于21 CFR Part 700列出的官方清单——三份原文,一条条清点。结果跟想象的很不一样。

太长不看版

  • 禁用成分数量:欧盟 1736 > 韩国 1077 > 美国 11。韩国比欧盟少得多。
  • 欧盟禁用、韩国却允许的成分有不少:吡硫翁锌、铃兰醛、TPO、纳米金属等。
  • 反过来,只有韩国禁用的也有:硝基甲烷、二甲苯,以及婴幼儿产品中的水杨酸。
  • 韩妆「温和」的真正制度依据不是成分清单,而是成品检出容许限度。铅 20㎍/g、汞 1㎍/g——这些数字白纸黑字写在法规里,欧盟和美国都没有。
  • 差距最大的是。美国允许眼妆产品以65ppm的浓度用汞做防腐剂。
1,077
韩国食药处禁用原料(公告第2026-19号 附表1)
1,736
欧盟禁用物质(法规1223/2009 附录II,剔除空号)
11
美国FDA禁用/限制项目(21 CFR Part 700)
65ppm
美国允许眼妆防腐剂使用的汞浓度上限

这些数字是怎么数出来的

食药处和欧盟委员会都没有发布过「多少种」的官方数字。网上流传的「欧盟1300种」「1703种」大多来自咨询公司博客,基准日期也不清不楚。本文的数据是直接解析法规原文的表格,逐行清点填有原料名称的行得出的。受合并单元格和页面分页碎片的影响,可能存在微小偏差,所以用「约」来表示。


美国真的只禁用11种成分吗?

是真的。而且那张清单从2017年1月之后就再没变过。

FDA官方页面上列出的「化妆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成分,全部就是这些:硫氯酚、氯氟烃推进剂、氯仿、卤代水杨酰苯胺(4种)、六氯酚、汞化合物、二氯甲烷、禁用牛源性物质(疯牛病相关)、化妆品中的防晒剂、氯乙烯、锆络合物。

但这张清单经不起细看。其中禁止和限制是两回事。六氯酚在0.1%以下是可以用的,汞化合物在眼妆产品里作防腐剂允许到65ppm。「化妆品中的防晒剂」那条更离谱——根本不是在禁成分,只是要求你在标签上写清楚为什么加了它。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禁用,大概只有8种。

美国法律的结构性特征:在美国,化妆品成分不需要FDA上市前审批。色素是唯一的例外。一种成分是否危险,举证责任在FDA身上,FDA没证明它有害之前,企业可以随便用。韩国和欧盟走的是「先把不能用的列出来」的路子,美国走的是「出了事再抓」的路子。

还有一条规定,第一次读到的时候我反复确认了好几遍。**煤焦油染发剂,FDA不能以安全为由对其采取行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白纸黑字写死了。只要产品上印了规定的警告语和皮肤斑贴试验说明,不管这个染发剂出多大问题,FDA都无权干涉。

那段警告语是这么写的:「注意——本产品含有可能对某些人造成皮肤刺激的成分,使用前应按说明进行预备试验。本产品不得用于染睫毛和眉毛,否则可能导致失明。」

2022年生效的MoCRA(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确实改变了一些事。设施注册、产品备案、安全性证实记录保存、严重不良事件15个工作日内报告、强制召回权限——这些都加上了。但到2026年8月,MoCRA没有禁掉任何一种成分。滑石粉石棉检测方法规则2024年12月提过案,2025年11月又撤回了。香精致敏原标签规则和GMP规则也还没定下来。


那韩国比美国严格100倍吗?

看数字确实像这么回事。但禁用清单的长度并不等于严格程度。

欧盟附录II那1736种物质里,有很多是根本不可能往化妆品里加的东西。杀虫剂、除草剂、工业催化剂、抗癌药原料——这些物质一旦被CMR(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分类命中,就会自动进入清单。这是欧盟法规第15条设计的机制:新的CLP分类一出来,15个月内就必须修订附录。这个自动更新机制,就是被称为Omnibus的系列修订。

📋 三大监管体系的架构对比

维度韩国欧盟美国
法律依据化妆品法第8条 + 安全标准公告法规 (EC) No 1223/2009FD&C Act + 21 CFR 700 + MoCRA
禁用清单附表1 约1077种附录II 约1736种11项
限用清单附表2 248行附录III 约354种几乎没有
防腐剂附表2 59种(正面清单)附录V(正面清单)无清单
防晒剂附表2 32种(正面清单)附录VI(正面清单)OTC药品专论
色素另行公告附录IVFDA上市前审批(最严)
产品上市前审查功能性化妆品需逐项审查或报告无(CPNP通报 + 安全性报告)无(MoCRA备案)
成品数值标准公告中明文规定无(部分州法有)
CMR自动禁用有(第15条)

韩国和欧盟的架构其实几乎一样。两者都是「禁用清单 + 防腐剂/防晒剂正面清单」模式,其余原料由企业自行负责安全性。韩国在上面又多盖了两层:功能性化妆品上市前审查成品数值标准


欧盟禁了、韩国却允许的成分

这里开始打破固有印象了。深入到单个成分层面,韩国比欧盟宽松的地方还不少。

⚠️ 欧盟禁用 · 韩国允许(2026年8月基准)

成分用途欧盟韩国美国
吡硫翁锌去屑洗发水2022.3 禁用防腐剂 0.5% / 去屑·防脱功能性 1.0%OTC药品 0.3~2%
铃兰醛(丁苯基甲基丙醛)铃兰香调2022.3 禁用0.14%(2025年新设上限)无规定
4-甲基亚苄基樟脑防晒2026.5 全面退出防晒成分 4%非批准成分
二苯甲酮香精·紫外线吸收2023.12 禁用附表1中无无规定
TPO甲油胶光引发剂2025.9 禁用附表1、2均无无规定
纳米银·金·铂·铜功能性原料2024 禁用附表1中无无规定
DTPA(喷替酸)螯合剂2023.12 禁用附表1中无无规定

其中吡硫翁锌是实操层面差距最大的。欧盟通过2021年法规将其列入CMR 1B,2022年3月起化妆品中全面禁用。而韩国允许它在防腐剂用途用到0.5%,宣称去屑或防脱的功能性化妆品里可以用到1.0%。在美国它根本就是非处方药的有效成分。同一瓶去屑洗发水,跨个大洲就换个身份——挺魔幻的。

TPO是眼下争议最胶着的点。它是让甲油胶固化的光引发剂,欧盟2025年9月禁用后,欧洲美甲店整个行业都得换配方。韩国和美国至今没有任何限制。

如果你从欧洲来

在韩国买去屑洗发水或甲油胶产品的话,建议看一眼成分表。Zinc PyrithioneTrimethylbenzoyl Diphenylphosphine Oxide(TPO)Butylphenyl Methylpropional——这些在韩国是合法的,但在欧盟已经被禁了。个人自用携带入境本身不违法,但知道和不知道,是两回事。


反过来,只有韩国禁用的成分

🇰🇷 韩国更严格的条目

成分韩国欧盟美国
硝基甲烷全面禁用防锈剂用途允许 0.3%无规定
二甲苯禁用(残留溶剂例外)禁用清单中无无规定
水杨酸0.5% 统一上限,婴幼儿及13岁以下标示产品禁用(洗发水例外)冲洗型发用 3.0% / 其他 2.0% / 其余 0.5%,3岁以下禁用无规定
滑石粉药典石棉标准不合格的滑石粉在原料阶段即禁止使用浓度无限制,3岁以下须加警告语检测方法规则提案后于2025.11撤回
荧光增白剂原则禁止(2015年新增)无对应条款无规定
5mm以下固体微塑料2017.7 实施冲洗型化妆品从2027.10起分阶段实施2015年法,仅限冲洗型产品

微塑料这一项,韩国比欧盟早了6年9个月。2017年1月公告、同年7月实施,洁面和去角质产品中的5mm以下固体塑料一律禁用。欧盟对冲洗型化妆品实施同样的规定,要等到2027年10月。不过老实说,当时食药处公告的修订理由里写了「参考了美国、加拿大等外国监管情况」——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并不是韩国原创的。

水杨酸经常被说成「只有韩国禁止用于儿童产品」,但查下来欧盟也禁用于3岁以下产品。真正的差别在浓度。欧盟冲洗型发用产品可以用到3.0%,其他产品也能到2.0%,但韩国不分用途,统一上限0.5%。同样叫「水杨酸爽肤水」,韩国版和欧洲版的浓度可能完全不同。

湿纸巾也是韩国独有的标准。2015年湿纸巾从工业品划入化妆品管理后,新增了甲醇 0.002%(v/v)以下、甲醛 20㎍/g 以下、细菌和真菌各 100个/g 以下的独立标准。欧盟和美国没有任何专门针对湿纸巾的类似条款。

表面上的差异,实际上可能完全一致

抗菌剂三氯卡班就是典型。光扫一眼清单,看起来是「韩国 0.2% vs 欧盟 1.5%」,貌似差距巨大。但把条文读到底就会发现,两边其实都是防腐用途 0.2%、冲洗型产品 1.5%,几乎一模一样。连杂质纯度标准(TCAB·TCAOB 各 1ppm 以下)都一致。硬要说区别,韩国把 1.5% 的用途限定在功能性化妆品的有效成分上。成分监管对比文章容易出错,原因就在这里——同一种成分同时在防腐剂清单和一般限用清单里,各自对应不同的限量,只拿其中一条来比,就会凭空制造出并不存在的差异。


「韩妆温和」的真正制度依据

前面说了这么多,单靠成分禁用清单是撑不起「韩妆温和」这个说法的。真正的差异在另一层。韩国把成品中允许检出什么、检出多少,全部用数字钉死在法规里了。

🔬 流通化妆品安全管理标准——非有意添加物质检出容许限度(韩国公告第6条)

物质韩国欧盟美国
20㎍/g(黏土粉末 50)无数值规定联邦层面无
眼妆 35 / 彩妆 30 / 其他 10㎍/g无数值规定
10㎍/g无数值规定
1㎍/g无数值规定眼妆防腐剂允许 65ppm
10㎍/g无数值规定
5㎍/g无数值规定
二噁烷100㎍/g无数值规定联邦无(纽约州 10ppm)
甲醇0.2%(v/v),湿纸巾 0.002%无数值规定
甲醛2000㎍/g,湿纸巾 20㎍/g成分本身禁用 + 释放量超 10ppm 须加警告规则未提案
邻苯二甲酸酯 3种合计 100㎍/g成分本身禁用(附录II)

欧盟法规第17条只写了这么一句:「制造过程中技术上不可避免、且安全的微量混入,允许。」**没有数字。**安不安全由企业自己判断。美国联邦法律里连这个概念都没有。

单看汞这一项,差距就非常直观了。韩国成品汞检出上限是 1㎍/g。美国对于化妆品整体允许 1ppm 以下的痕量,但眼周专用化妆品可以用汞做防腐剂,上限 65ppm(前提是没有安全有效且合适的替代防腐剂)。同一支睫毛膏里允许存在的汞,差了 65 倍。

这上面还叠着两层。

**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一般化妆品 1000个/g 以下,婴幼儿和眼妆产品 500个/g 以下。湿纸巾:细菌、真菌各 100个/g 以下。大肠杆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零检出。实际上食药处化妆品召回的原因,差不多一半不是成分问题,就是微生物超标。

**pH标准。**婴幼儿产品、眼妆、彩妆、发用产品、剃须产品、基础护肤的液态剂型,pH必须在 3.0~9.0 之间。冲洗型产品和无水剂型除外。强酸强碱的产品根本就没有上市的可能。

**内容量。**3个产品的平均内容量不得低于标示量的 97%。不达标就再加测 6个,用 9个的平均值重新判定。

简单来说

韩国化妆品「温和」的原因,不是「禁了更多的危险成分」。而是成品上市前必须通过一套量化标准,而且这套标准被写进了法律条文、带着具体数字。欧盟把这个判断交给了企业的安全性报告,美国交给了事后查处。三者各有各的逻辑,但消费者光看标签能建立多少信任——这个程度是不一样的。


功能性化妆品——韩国独有的第四层防线

韩国有一个功能性化妆品的分类。美白、抗皱、防晒、美黑、染发、脱毛、防脱发、祛痘、特应性辅助、妊娠纹修护——一共11个类型,写在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里。

属于这些类型的产品,要么逐项通过食品医药品安全评估院院长的审查,要么配方和浓度跟已经公告过的标准一样、走报告程序。审查材料包括单次给药毒性、皮肤刺激、眼黏膜刺激、皮肤致敏性、光毒性、人体斑贴试验数据,还有功效试验和人体适用试验数据。审查不做、报告也不做就直接卖,属于违法。

美国没有这个分类。取而代之的是,防晒霜、祛痘产品、去屑洗发水、防脱产品统统被划为OTC药品。宣称美白或抗皱?可能被当成未获批新药处理。欧盟根本没有上市前审查,美白和抗皱只靠标签广告法规来约束。

这个差异在防晒领域体现得最淋漓尽致。韩国走的是审查通过后把新防晒剂加入附表2的路子,所以2024年、2025年、2026年连续三年都有新成分获批。美国得改OTC专论才行,二十多年来才好不容易加了一种新防晒剂。具体内容在防晒霜标识那篇里有详细展开。


去韩国买化妆品,记住这几点就行

在首尔买化妆品时

  • 批号拍张照。召回是按批号公示的。出问题的通常是某个特定批次,不是整个品牌。
  • 看到「功能性化妆品」字样,说明已通过审查或报告。美白、抗皱、防晒这些宣称是有验证背书的。
  • 提前确认本国的规定。特别是欧盟居民,去屑洗发水、甲油胶、含香精的产品差异最大。
  • 带回美国的防晒霜,注意原版和美版不同。同一个品牌,成分表可能印得不一样。
  • 湿纸巾在韩国也是化妆品。意味着它已经通过了甲醇、甲醛和微生物标准检测。

总结一下

「韩妆温和」这句话,一半对、一半不对。光看禁用成分清单,欧盟比韩国长得多。吡硫翁锌、铃兰醛、TPO——这些欧盟已经淘汰的成分,在韩国照样在用。

但在成品上市之前必须跨过的量化门槛——重金属检出限度、微生物限度、pH范围、内容量——三者之中只有韩国把这些数字钉在法规里。而且,但凡宣称美白、抗皱、防晒的产品,还得逐个通过审查。

美国是另一个极端。成分不做事前管制,出了事FDA去举证、去抓。煤焦油染发剂那一块,干脆法律规定FDA不能以安全为由动它。2022年MoCRA给了FDA更多监管权力,但四年过去了,一种成分也没禁掉。

三个国家哪个「最安全」——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你凭什么感到安心,这三个国家的答案完全不同。在韩国,看标签上的数字和标识;在欧盟,看成分表;在美国,看你信不信这个牌子。

数据与来源

  •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公告第2026-19号(2026.3.18)—— 公告全文
  • 韩国食药处部分修订公告第2025-63号(2025.9.2)、第2024-9号(2024.2.7)、第2017-3号(微塑料)、第2015-43号(湿纸巾·CMIT/MIT·三氯生)
  • 「化妆品法」第8条、「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9条·第10条——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整合版,2026年5月1日适用版—— EUR-Lex
  •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78(Omnibus VIII, 2026.1.12)—— 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CMR substances in cosmetics —— 欧盟委员会官方页面
  • U.S. FDA, Prohibited & Restricted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 FDA
  • 21 CFR Part 700 Subpart B —— eCFR
  • U.S. FDA, 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 (MoCRA) —— FDA
  • 禁用成分数量(1077 / 1736 / 11)为直接清点上述原文表格所得,非官方公布数字,随修订变动。基准日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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