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化妝品「溫和」這個說法,早已不只是行銷話術,更像是一個公認的前提。但當你真的想從制度面去驗證這個前提時,很快就會撞牆——因為韓國食藥處不曾公布自己禁用了幾種成分,歐盟執委會也沒有,美國FDA同樣沒有。
所以我們自己數了。食藥處告示第2026-19號附表1、歐盟規章(EC)No 1223/2009統合版(2026年5月1日適用版)附錄II,以及美國FDA根據21 CFR Part 700公告的官方清單,三份原始文件直接拿來計算。結果和想像的很不一樣。
懶人包
- 禁用成分數量是歐盟1,736 > 韓國1,077 > 美國11。韓國的清單比歐盟還短。
- 歐盟禁了但韓國還在用的成分不少。吡硫鎓鋅、鈴蘭醛、TPO、奈米金屬等都是。
- 反過來,只有韓國禁的成分也有。硝基甲烷、二甲苯,以及嬰幼兒產品的水楊酸。
- 「韓國產品溫和」的真正理由不在成分清單,而是成品檢出容許限量。鉛20㎍/g、汞1㎍/g這類數字寫死在法規裡,歐盟和美國沒有。
- 差距最誇張的是汞。美國允許眼妝產品以保鮮劑用途添加,上限65ppm。
這些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食藥處和歐盟執委會都沒有公布「總共有幾種」的官方統計。網路上流傳的「歐盟1,300種」「歐盟1,703種」等數字,出處大多是顧問公司的部落格,基準時間點也不明確。本文的數字是直接解析告示與規章原始文件中的表格,計算有填入原料名稱的行數所得。因合併儲存格與跨頁分割的處理方式不同,可能有微小誤差,因此以「約」標示。
美國真的只禁11種成分嗎?
沒錯。而且那份清單從2017年1月之後就再也沒動過。
FDA在官方頁面上公告「化妝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成分,就是下面這幾項:硫雙二氯酚、氟氯碳化物噴射劑、氯仿、鹵化水楊醯苯胺4種、六氯酚、汞化合物、二氯甲烷、禁止之牛來源物質(狂牛症相關)、化妝品中的防曬劑、氯乙烯、鋯配位化合物。
這份清單仔細看的話,有幾項其實不是真正的禁用。六氯酚可以在0.1%以下使用,汞化合物在眼妝產品中作為保鮮劑可添加到65ppm。「化妝品中的防曬劑」不是成分管制,而是要求標示使用目的的標籤規定。真正全面禁止的,大概只有8項。
最令人驚訝的條文在別處。**對於煤焦油染髮劑,FDA不能以安全性為由採取任何行動。**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就是這樣寫的。只要產品附上了規定的警告文字和皮膚貼片測試說明,不論那個染髮劑出多大的問題,FDA都無權介入。
那則警告文字長這樣:「注意——本產品含有可能對特定人士造成皮膚刺激的成分,使用前請依照說明進行預先測試。本產品不得用於睫毛與眉毛染色,否則可能導致失明。」
2022年施行的MoCRA(化妝品監管現代化法)稍微改變了這個結構。新增了設施註冊、產品登錄、安全性證明紀錄保存、嚴重不良反應15個營業日內通報、強制回收權限。只不過到2026年8月為止,MoCRA並未禁用任何一項成分,而滑石粉石棉檢測方法規則在2024年12月提案後,已於2025年11月撤回。香料過敏原標示規則與GMP規則也尚未定案。
那韓國比美國嚴格100倍嗎?
只看數字的話是這樣。但禁用清單的長度,並不是嚴格程度的指標。
歐盟附錄II收錄的1,736項中,有不少是本來就不會放進化妝品的物質。殺蟲劑、除草劑、工業用觸媒、抗癌藥原料這類東西,一旦被分類為CMR(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就會自動進入清單——這是歐盟規章第15條的設計。新的CLP分類一出來,15個月內就必須修訂附錄。這個自動更新機制,就是被稱為Omnibus的一系列修訂。
📋 三大監管體系結構比較
| 比較項目 | 韓國 | 歐盟 | 美國 |
|---|---|---|---|
| 法源依據 | 化妝品法第8條 + 安全基準告示 | 規章 (EC) No 1223/2009 | FD&C Act + 21 CFR 700 + MoCRA |
| 禁用清單 | 附表1 約1,077種 | 附錄II 約1,736項 | 11項 |
| 限制清單 | 附表2 248行 | 附錄III 約354項 | 實質上不存在 |
| 保鮮劑 | 附表2 59種(正面表列) | 附錄V(正面表列) | 無清單 |
| 防曬劑 | 附表2 32種(正面表列) | 附錄VI(正面表列) | OTC藥品專論 |
| 色素 | 另行告示 | 附錄IV | FDA事前審批(最嚴格) |
| 產品事前審查 | 機能性化妝品才需品項審查/申報 | 無(CPNP登錄 + 安全性報告書) | 無(MoCRA登錄) |
| 成品數值基準 | 告示明文規定 | 無 | 無(部分州法才有) |
| CMR自動禁用 | 無 | 有(第15條) | 無 |
韓國和歐盟的結構其實差不多。兩邊都是「禁用清單 + 保鮮劑和防曬劑才用正面表列」的模式,其他原料則由企業自行負責、自由使用。韓國只是在上頭多疊了兩層——機能性化妝品事前審查,以及成品數值基準。
歐盟禁了但韓國還在用的成分
這裡就是打破既定印象的地方了。一個一個成分看下去,韓國比歐盟寬鬆的項目還不少。
⚠️ 歐盟禁用 · 韓國允許(2026年8月基準)
| 成分 | 用途 | 歐盟 | 韓國 | 美國 |
|---|---|---|---|---|
| 吡硫鎓鋅 | 去屑洗髮精 | 2022.3 禁用 | 保鮮劑0.5% / 去屑·防止掉髮機能性1.0% | OTC藥品0.3~2% |
| 鈴蘭醛(Lilial) | 鈴蘭香調香料 | 2022.3 禁用 | 0.14%(2025年新設上限) | 無規範 |
| 4-甲基亞苄基樟腦 | 防曬 | 2026.5 完全淘汰 | 防曬成分4% | 非許可成分 |
| 二苯甲酮 | 香料·紫外線吸收 | 2023.12 禁用 | 附表1未收錄 | 無規範 |
| TPO | 凝膠美甲光起始劑 | 2025.9 禁用 | 附表1、2皆未收錄 | 無規範 |
| 奈米銀·金·鉑·銅 | 機能性素材 | 2024 禁用 | 附表1未收錄 | 無規範 |
| DTPA(戊五酸) | 螯合劑 | 2023.12 禁用 | 附表1未收錄 | 無規範 |
其中吡硫鎓鋅是實務上差距最大的。歐盟以2021年規章適用CMR 1B分類,從2022年3月起禁止用於化妝品。反觀韓國,作為保鮮劑可用到0.5%,宣稱去屑或防止掉髮的機能性化妝品則合計可用到1.0%。在美國,它更是一般藥品的有效成分。同一瓶去屑洗髮精,每跨一個大陸,配方就跟著變。
TPO則是目前最尖銳的爭議點。它是讓凝膠美甲硬化的光起始劑,歐盟從2025年9月起禁用,整個歐洲美甲業界被迫全面更換劑型。而韓國和美國,完全沒有任何限制。
如果你是從歐洲來的
在韓國打算買去屑洗髮精或凝膠美甲產品的話,建議先看一眼成分標示。Zinc Pyrithione、Trimethylbenzoyl Diphenylphosphine Oxide(TPO)、Butylphenyl Methylpropional這些成分在韓國是合法的,但在歐盟已經被淘汰。個人自用的攜帶入境本身不會被禁止,但知情購買和不知情購買,是兩回事。
反過來,只有韓國禁的成分
🇰🇷 韓國更嚴格的項目
| 成分 | 韓國 | 歐盟 | 美國 |
|---|---|---|---|
| 硝基甲烷 | 全面禁用 | 防鏽劑用途允許0.3% | 無規範 |
| 二甲苯 | 禁用(殘留溶劑例外) | 禁用清單未收錄 | 無規範 |
| 水楊酸 | 0.5% 單一上限,嬰幼兒·13歲以下標示產品禁用(洗髮精例外) | 洗去式頭髮用3.0% / 其他2.0% / 其餘0.5%,3歲以下禁用 | 無規範 |
| 滑石粉 | 藥典石棉基準不合格滑石粉,原料階段即禁止 | 無濃度限制,僅3歲以下警語 | 檢測法規則提案後2025.11撤回 |
| 螢光增白劑 | 原則禁止(2015年新設) | 無對應條文 | 無規範 |
| 5mm以下固體微粒塑膠 | 2017.7 施行 | 洗去式化妝品2027.10起階段施行 | 2015年法,限洗去式產品 |
微粒塑膠這一項,韓國比歐盟早了6年9個月。2017年1月公告、同年7月施行,禁止清潔與去角質產品使用5mm以下的固體塑膠微粒。歐盟要到2027年10月,才開始對洗去式化妝品適用相同規範。不過老實說,當時食藥處的修訂理由中寫著「參考了美國、加拿大等外國的規範現況」——意思是,這套規則並不是韓國發明的。
水楊酸常被說成「只有韓國禁止用於兒童產品」,但查證後發現,歐盟也禁止用於3歲以下產品。真正的差別在濃度。歐盟的洗去式頭髮產品可用到3.0%,其他產品也能到2.0%,但韓國不論用途,一律上限0.5%。同一款BHA化妝水或去角質產品,在韓國和歐洲買到的,就算品名相同,濃度可能不一樣。
濕紙巾也是韓國獨有的標準。2015年濕紙巾從工業產品改列為化妝品時,同步新增了甲醇0.002%(v/v)以下、甲醛20㎍/g以下、細菌·黴菌各100個/g以下的獨立基準。歐盟和美國都沒有這樣單獨規範濕紙巾的條文。
表面差距實際上相同的情況也很多
抗菌劑三氯卡班就是典型例子。光看數字會覺得「韓國0.2% vs 歐盟1.5%」好像差很多,但條文追到底就會發現,兩邊其實都是保鮮劑用途0.2%、洗去式產品1.5%,幾乎一樣。連不純物純度規範(TCAB·TCAOB各1ppm以下)都一致。真要說差別,大概只有韓國將1.5%的使用限定在機能性化妝品有效成分用途這一點。成分規範比較文容易出錯的原因就在這裡——同一個成分在保鮮劑清單和一般限制清單中,各自登載了不同的上限,只看其中一邊就做比較,就會憑空生出根本不存在的差距。
「韓國產品溫和」的真正理由
看到這裡應該很清楚了——單靠成分禁用清單,很難支撐K-beauty比較溫和的主張。真正的差異在另一層。韓國把「成品裡面,什麼東西能檢出多少」用數字寫死了。
🔬 流通化妝品安全管理基準——非意圖外來物質檢出容許限量(韓國告示第6條)
| 物質 | 韓國 | 歐盟 | 美國 |
|---|---|---|---|
| 鉛 | 20㎍/g(黏土粉體50) | 無數值規定 | 聯邦無數值 |
| 鎳 | 眼妝35 / 彩妝30 / 其他10㎍/g | 無數值規定 | 無 |
| 砷 | 10㎍/g | 無數值規定 | 無 |
| 汞 | 1㎍/g | 無數值規定 | 眼妝產品保鮮劑允許65ppm |
| 銻 | 10㎍/g | 無數值規定 | 無 |
| 鎘 | 5㎍/g | 無數值規定 | 無 |
| 二噁烷 | 100㎍/g | 無數值規定 | 聯邦無(紐約州10ppm) |
| 甲醇 | 0.2%(v/v),濕紙巾0.002% | 無數值規定 | 無 |
| 甲醛 | 2,000㎍/g,濕紙巾20㎍/g | 成分本身禁用 + 釋出超過10ppm須標示警告 | 規則未提案 |
| 鄰苯二甲酸酯3種 | 合計100㎍/g | 成分本身禁用(附錄II) | 無 |
歐盟規章第17條只寫了「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可避免且安全的情況下,允許微量混入」——沒有數字。安不安全,由企業自己判斷。美國則是聯邦法層級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這上面還疊了兩層。
**微生物限度。**總好氧生菌數,一般化妝品1,000個/g以下,嬰幼兒用和眼妝用500個/g以下。濕紙巾則是細菌·黴菌各100個/g以下。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實際上,食藥處化妝品回收原因中,約有一半不是成分問題,而是這個微生物限度超標。
**pH基準。**嬰幼兒用、眼妝用、彩妝用、頭髮用、刮鬍用、基礎護膚用的液狀產品,必須在pH 3.0~9.0的範圍內。洗去式產品與無水劑型則除外。強酸性或強鹼性的劑型,根本無法上市流通。
**內容量。**3件產品的平均內容量必須在標示量的97%以上。不足的話,再加測6件,以9件平均重新判定。
總結來說
韓國產品之所以溫和,不是因為「禁了更多危險成分」。而是因為成品上市前必須通過的定量基準確實存在,而且這些數字就寫在法規裡。歐盟把這個判斷交給企業的安全性報告書,美國則交給事後查緝。三套邏輯各有道理,但消費者單看標籤就能信任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機能性化妝品——韓國獨有的第四層
韓國有個機能性化妝品的分類。美白、改善皺紋、防曬、助曬、染髮、除毛、防止掉髮、舒緩青春痘、異位性皮膚炎輔助、舒緩妊娠紋,共11種類型,明定在化妝品法施行規則中。
屬於這些類型的產品,必須逐項接受食品醫藥品安全評估院院長的審查,或者成分與含量與已公告內容相同時,則進行申報。審查時要提交單次投予毒性、皮膚刺激、眼黏膜刺激、皮膚致敏性、光毒性、人體貼片測試資料,以及效力試驗與人體適用試驗資料。審查也沒做、申報也沒做就直接賣,就是違反化妝品法。
美國沒有這個分類。取而代之的是,防曬乳、青春痘藥、去屑洗髮精、生髮水被歸類為OTC藥品。如果宣稱美白或改善皺紋,有被當成未經許可新藥處理的風險。歐盟則是完全沒有事前審查,美白和改善皺紋只用標示廣告規範來處理。
這個差異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防曬劑。韓國透過審查機制,將新防曬濾劑加入附表2,因此在2024年、2025年、2026年連續三年都有新成分登錄。美國則必須修改專論(monograph),花了二十幾年才新增了一項新濾劑。更多細節,請參考韓國防曬乳標示指南一文。
旅行者真正該知道的事
在首爾買化妝品時
- 把批號拍下來。回收對象是以批號為單位公布的。出問題的通常是特定批號,不是整個品牌。
- 有「機能性化妝品」字樣,代表已經通過審查或申報。美白、改善皺紋、防曬的標示都是有驗證過的。
- 先確認一下自己國家的規範。尤其是歐盟居民,去屑洗髮精、凝膠美甲、含香料的產品,差異特別大。
- 帶回美國的防曬乳,原版和美國版是不同的。同一個品牌,成分標示可能印得不一樣。
- 濕紙巾在韓國也是化妝品。意思是它通過了甲醇、甲醛和微生物基準的檢驗。
一句話總結
「韓國化妝品很溫和」這句話,一半對、一半錯。單看禁用成分清單,歐盟比韓國長得多。吡硫鎓鋅、鈴蘭醛、TPO這些歐盟早已淘汰的成分,在韓國仍然在使用。
但是,成品上市前必須通過的定量基準——重金屬檢出限量、微生物限度、pH範圍、內容量——以數字寫進法規的,三國之中只有韓國。而宣稱美白、改善皺紋、防曬的產品,還要再經過品項審查。
美國則是另一個極端。成分不做事前規範,出了問題由FDA舉證、追究。煤焦油染髮劑甚至完全不能以安全性為由介入。2022年MoCRA賦予了監督權限,但四年過去了,被禁用的成分依然是零。
三個國家哪個「最安全」,沒有標準答案。但你憑什麼安心,每個國家不一樣。在韓國,看標籤上的數字和標示;在歐盟,看成分表;在美國,看品牌的信譽。
資料來源
-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化妝品安全基準等相關規定」告示第2026-19號(2026.3.18)——告示全文
-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部分修訂告示第2025-63號(2025.9.2)、第2024-9號(2024.2.7)、第2017-3號(微粒塑膠)、第2015-43號(濕紙巾·CMIT/MIT·三氯沙)
- 「化妝品法」第8條、「化妝品法施行規則」第2條·第9條·第10條——國家法令資訊中心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統合版,2026年5月1日適用版——EUR-Lex
-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78 (Omnibus VIII, 2026.1.12)——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CMR substances in cosmetics——執委會官方頁面
- U.S. FDA, Prohibited & Restricted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FDA
- 21 CFR Part 700 Subpart B——eCFR
- U.S. FDA, 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 (MoCRA)——FDA
- 禁用成分數量(1,077 / 1,736 / 11)是從上述原始文件的表格直接計算所得。非官方公布數值,可能隨修訂而變動。基準日2026年8月3日。